2006年1月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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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务教育实现“义务”可期
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(修订草案)》
    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讨论并原则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(修订草案)》。
    会议听取了法制办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情况的汇报。会议认为,随着经济、社会的快速发展,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,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、完善。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:保障义务教育经费,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,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;实施素质教育,规范教学内容,严格课程管理,将德、智、体、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,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;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,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,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,特别是到农村任教,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;加强学校管理,保障学校安全,规范学校收费;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,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,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;减少教科书种类,提高教科书质量,降低教科书成本,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。会议决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(修订草案)》经进一步修改后,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